规章制度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1-29 点击次数:32415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学校教育发展要求,着力党校育人功能,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党校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党委设立的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建理论骨干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干部的主渠道,是培养造就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的主阵地,是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研究基地。

第三条  坚持党校姓党的根本原则。党校要坚持一切教学活动、一切科研活动、一切办学活动都坚持党性原则、遵循党的政治路线,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校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来进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学风建设。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围绕学校党委中心工作,以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和德才兼备的党员、干部及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教育作为全部工作的核心和灵魂,真正发挥“阵地”和“熔炉”的作用。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党员、管理骨干、教师和辅导员等;

(二)承办党委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结合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研究和创新;

(四)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  党委党校的名称为“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校”。党委党校设校长一名,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一名(正处级),副校长一名(副处级),党校干事一名。

第七条  学校在条件成熟的直属党组织分别成立分党校,名称为“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校××学院分校”(以下简称:“党校分校”),设校长和副校长各一名,由直属党组织书记和副书记兼任。具体工作人员由总支委员、各党支部书记组成,负责党校分校教育培训和文档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党委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管理体制。校委会全面管理党校工作,校委会由党务和相关党政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委会工作由党校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校长主持。

第九条  坚持党委办党校、党委管党校、党委建党校,党委书记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第一责任人。党校接受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各直属党组织的党校分校接受党委党校和所在直属党组织的领导,党校分校接受党委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党校工作职责

(一) 根据学校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党委的中心工作,制定各类培训规划。

(二)建立健全党校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党校教师的遴选和聘任工作,组织党校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调研活动,认真做好党校主体班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培训任务。

(三)负责统一印制、管理和颁发党校各类培训证书、结业证书,做好学员学籍管理、干部培训信息管理和有关档案资料管理。

(四)对党校分校进行业务指导、教学质量监督以及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党校分校开展合作、交流和研讨,推动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

第十一条  党校分校工作职责:

(一)根据党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党校分校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教育培训任务。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员的学风建设,严格管理和考核评优工作;负责党校分校教师的遴选和聘任,做好党校分校主体班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教学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三)接受党校的指导,落实党校分配的任务,及时上交有关材料,加强与其他党校分校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第四章   教学和主体班次

第十二条  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创新强校、从严治校”原则,形成“理论教育、党性教育、能力提升、作风优化、行为训练”的党校教学布局。

第十三条  党校的教学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中心内容,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课地位。

(一)强化党的理论教育。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作为理论教育中心内容,把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导读课作为重要课程,抓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教育,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引导学员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方法。紧跟党的理论创新步伐,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中之重,做好讲话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员头脑工作,引导学员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坚持及时学、跟进学、深入学,坚持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好地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强化党性教育。每个主体班次都要设置专门的“党性教育单元”,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深入开展党史国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深入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治思维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学员提升政治修养、道德修养、法纪修养、作风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红色基因,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坚持先进典型示范教育与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相结合、党性分析与组织生活相结合,加强对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的剖析,推动党员干部自觉打扫政治灰尘、净化思想灵魂,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时时铭记、事事坚持、处处上心,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要把党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为各个班次的必修课,打造党章精品课程,推动学员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遵循,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真正使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抓好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加强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学习教育,引导学员守住党规党纪底线,自觉用党规党纪规范言行。

第十四条  党校培训必须分期、分批、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地进行;采取专题讲授、自学、讨论、参观考察、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组织教学;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与目的实行不同的学制、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法;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训,必须遵循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时间一般利用学员的业余时间,必要时举办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班。

第十五条  党校主体班次是:干部培训班、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和各种类型的专题研讨班。其中,干部培训班按照校党委干部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要求,有计划进行。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班,每年分批次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每年举办两期;预备党员、毕业班党员、党员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专题研讨班,根据形势任务和学校中心工作的需要适时举办,学校其他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所举办的各类专题研讨培训班,纳入党校专题研讨班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党校分校主体班次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班,每年举办两期,其他培训班由党委党校根据实际情况于前一学期部署,党校分校培训数量和培训计划由党校统一安排和确定。

第十七条  党校要充分运用网络、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手段,不断创新教学手段、方法和形式。倡导和运用研讨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和现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重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教学的吸引力、感染力。对课堂教学进行科学评估并建立激励机制,根据不同班次特点建立学习考核制度,激发学员学习动力。

第五章  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党校科研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展开,根据时代变化和实践发展,加强理论总结和理论创新,建立健全科研考核激励机制,以更多有价值的党的思想理论研究成果服务于党校教育培训,为坚持和巩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九条  加强党情、政情、社情信息反映和研究,及时向学校党委反映重要思想理论动态,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为党委提供决策服务,发挥党校的智库作用。

第六章   师资队伍和学员管理

第二十条  党校任课教师由党校负责聘任并报请党校校务委员会批准。党校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坚持党校姓党、党校教师姓党,热爱党校,严格自身党性锻炼,党性品格纯洁。

(二)有较好的政治理论功底,熟悉党的章程,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对讲授的党课内容有深刻的认识。

(三)教学经验丰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党的章程。

(五)积极承担党校教学科研任务,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工作职责,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第二十一条  坚持学校领导带头上党课。党校教师队伍,原则上从学校领导成员、党务部门负责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离退休党务干部、二级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先进典型人物等校内人员中选聘,也可从校外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担任党校兼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  党校聘任的教师队伍,按实际情况可划分成若干个教研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校教师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职称待遇等培养管理机制,着力培养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党校骨干教师,培养造就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在学科领域有影响的知名专家。

第二十四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学籍、学习、考勤等管理制度,建立班主任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党校工作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专款专用,由党委党校主管,按学校规定审批开支。二级党组织党校分校办学的经费应列入所在单位的财务预算,保障教学需要。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校应有相对固定的教室、实践场所。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大力支持党校工作,保证党校运行与发展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