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1-10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 (试行)》 (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动我校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有关党内法规,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党内民主监督,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增强党的工作、党内事务的透明度和开放度,不断提高学校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条 目标任务

(一)提高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能力。把事关发展大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员公开,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激发他们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使党员的民主权利进一步落实,党内民主进一步健全。

(二)提高党组织科学决策的能力。通过党务公开,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政治参与热情和聪明才智,帮助学校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充分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扩大广大师生对决策过程的监督,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决策的顺利实施。

(三)提高党组织团结凝聚和组织带领师生员工的本领。通过党务公开,给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提供参政议政的平台,同时,促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科学发展、务实为民、清廉执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赢得师生员工的信任和支持。

(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通过党务公开,实现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使重大事项的决策和人事任免民主化,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根本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注重政治性。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注重全面性。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地调动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性。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四)坚持依法依规,注重规范性。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和时限,增强党务公开的严肃性和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章 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党务公开主体。党务公开的主体主要包括:学校党委、纪委和各直属党组织等。

第六条 公开事项范围。党委和各直属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纳入公开范围。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 公开对象范围。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涉及师生工作生活的党务,向全校公开;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直属党组织和校属各单位的党务,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八条 公开主要内容

(一)党委统揽全局工作。具体包括:学校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的情况;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的重要决策及落实情况;学校党委的任期目标与阶段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二)领导班子建设。具体包括: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与民主评议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与个人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情况。

(三)党的组织建设。具体包括:学校基层党组织设置与发挥作用情况;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应遵循的规定及落实情况;中层党政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党委成员参加党总支(支部)组织生活会情况;学校党建主要活动安排及开展情况;发展党员与党员教育、管理情况;党内评优制度、程序实施情况及评选结果;党费收缴和党建经费拨付、管理与使用情况。

(四)党的思想建设。具体包括: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委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学校宣传工作的方针、计划、举措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其效果。

(五)党的制度建设。具体包括:学校党委的议事规则;党内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相关规定;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内容与工作要求;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健全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落实情况;重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情况。

(六)党的作风建设。具体包括: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组织全体党员联系与服务师生情况;涉及教职员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及落实情况;为师生办实事的项目及其进展情况;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党性分析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包括: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查情况;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结果通报情况。

(八)人才队伍建设。具体包括:学校党委加强人才资源建设、着力完善人才工作体制和机制情况;党政管理人才、教育教学人才、科研与科技创新人才协调发展情况;形成以能够走在学科前沿的领军人物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建设情况。

(九)教代会、工会作用的发挥。具体包括:教代会、工会自身建设情况;学校评优评先及各类竞赛程序、办法实施情况和评选结果;教职工文体活动的组织、协调与实施效果情况;工会会费、活动经费及教职工福利费使用与管理情况。

(十)团组织作用的发挥。具体包括:团组织自身建设与执行团的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学生推优入党规定的实施情况;学生社团组织运行情况;团干部的选拔任用、评优评奖情况;学生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团费收缴、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四章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一)的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

第八条(二)的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三)的责任单位:党委组织部、党校;

第八条(四)的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党校);

第八条(五)的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六)的责任单位:纪委、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党委武装部)、后勤服务总公司党总支、离退休工作处、工会、教务处、各教学学院党总支;

第八条(七)的责任单位:纪委、党委组织部、审计处;

第八条(八)的责任单位: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服务地方办公室)、各教学学院党总支;

第八条(九)的责任单位:工会;

第八条(十)条的责任单位:团委。

第十条 责任人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是所分管部门、联系教学学院党务公开的负责人,机关党委书记、各直属党组织书记是所在单位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形式、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 形式。要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适宜的形式。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党员大会、信箱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宜对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或通过“湖南科技学院校园网”向社会公开,并逐步把电子党务(电子政务)作为公开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十二条 程序。先党内、后党外程序。对于党内重大决策、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采取仅限于党内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应由公开责任人提出预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依据批准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时限。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党务公开时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适时公开。

(一)长期公开。对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

(二)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情况应当定期公开。定期公开的时间由有关党的组织根据具体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

(三)即时公开。对动态性、临时性、紧急性等工作情况,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当即时公开。

(四)适时公开。对暂不能即时公开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达到公开要求后适时公开。

第六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党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党务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处)综合干事、纪检监察干事和党委组织部组织干事、干部干事以及教职工党员代表、学生党员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督促公开、收集意见、处理反馈、归档整理。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重点检查党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形式是否规范。对责任单位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对做得好的单位和部门提请学校党委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湘科院党字„2010‟10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