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省共产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3-07 点击次数:1

                                                                    湘组办〔20192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党员徽章佩戴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党员党的意识、组织纪律观念和荣誉感,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徽章是党员身份的标识。党员徽章佩戴对象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因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除名、开除党籍等失去党员身份的,不得佩戴党员徽章,并将党员徽章及时上缴党组织。

第三条 党员在参加党的重大会议、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志愿服务等党的会议和活动时,一般佩戴党员徽章。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的党员干部在开展服务群众工作时,一般佩戴党员徽章。

推行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上岗时间佩戴党员徽章。

其他领域的党员工作期间是否佩戴党员徽章,由所在基层党委结合实际研究决定。

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场合佩戴党员徽章。

第四条 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将党员徽章佩戴在左胸中间醒目位置。

不得佩戴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员徽章,不得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或其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不得将党员徽章赠送、转借非中共党员佩戴。

党员要爱护并妥善保管党员徽章,如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五条 党员徽章统一使用中央组织部推荐的式样。一般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为单位,统一在中央组织部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集体订购,由市州党委组织部、省直各系统党(工)委汇总,报省委组织部统一监制。

购制党员徽章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费用。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党员徽章发放、登记、管理等工作,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基层党委审批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后,所在党支部及时为预备党员发放党员徽章,并组织开展入党宣誓活动。

第七条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党员徽章生产制作、销售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对违规制作和销售党员徽章的厂商和网店等进行整顿。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将党员徽章佩戴管理与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维护党组织和党员的形象。

第九条 对党员不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党组织要严肃指出、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党组织不按规定购制、使用和管理党员徽章的,上级党组织要严肃批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徽章的推荐式样为: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XX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