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6-28 点击次数: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贯彻好干部标准强化正确用人导向的决定》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干部选任适用范围为在职在岗正式教职工。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科级干部严格按照省人社厅核定职数和学校岗位设置进行配备。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使用“忠诚、干净、担当”和工作有作为、业绩突出的干部。大力培养和选拔使用优秀年轻干部。重点选拔任劳任怨、默默奉献、踏实干事的干部。注重从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中培养选拔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与本岗位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身心健康,能胜任相应领导岗位工作;

(三)近 2 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四)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 3年及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具有本科学历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来校工作一年及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一般应当具有二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来校工作一年及以上;

(五)党务及思想政治工作岗位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科级干部岗位职数设置,对科级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向学校党委提出初步建议。

第九条 书记专题会讨论初步建议,确定提任方案和程序等,正式启动提任工作。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各直属党组织根据党委组织部公布科级干部空岗情况和任职条件,从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向党委组织部推荐。机关各单位向机关党委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机关党委研究后向党委组织部推荐。直属党组织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各直属党组织推荐情况确定拟推荐名单,向党委汇报。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 干部考察

第十二条 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党委组织部提出的初步推荐名单确定考察对象名单。由组织部组织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考察工作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党委组织考察组进行现场考察,同时对其个人档案进行核查,征求纪委意见。民主党派人选须征求统战部门和所在党派负责人意见。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汇总考察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考察内容。全面考察拟任人选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 考察工作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书记专题会议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任用人选。

第七章 任命与任职

第十七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人选,在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任职文件下发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必须召开学校党委会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任职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谈话。

第十九条 提任科级干部应按时到岗上任,由组织部负责人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免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须服从学校党委决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 1 年。试用期满后,由组织部进行考察。经考察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算起。经考察存在不适合正式任职情形,经党委会讨论,酌情延长试用期半年或一年,或者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或免职。

第八章 交流与回避

第二十一条 科级干部的工作调动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组织部实施。根据人岗相适原则和干部多岗位锻炼需要,加强干部

交流。

第二十二条 科级干部交流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根据现有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各单位向组织推荐使用建议以及科级干部缺岗情况,提出科级干部调整建议向学校党委汇报。

(二)召开书记专题会议,确定调整方案和调整名单。

(三)充分酝酿后,召开党委会决定科级干部调整名单。

(四)党委组织部下发科级干部调整任职文件,组织干部任前谈话,安排到岗上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分管部门从事人、财、物、审计、监督等工作。干部任职期间出现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组织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研究。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会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与降职

第二十四条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科级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规章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